彰化縣學校午餐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彰化縣學校午餐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881011八八彰府教體字第一八九七○八號
中華民國8921八九彰府教體字第二一六六六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1225府教體字第0910034492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1625府教體字第0910117038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295府教體字第092016762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371府教體字第093012507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4328府教體字第094005618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41129府教體字第0940231519號函修正
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學校午餐之輔導與管理,並強化學校午餐教育,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辦理相關事宜;另學校供應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委員會,由學校視情形組織工作小組(組織執掌表如附表),綜理學校午餐工作。委員會由校長、各處室主任、營養師、有關組長、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等組成之;校長為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由營養師擔任,未置營養師者,由教師或職員擔任之;每學期召開委員會議至少二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三、            學校應輔導全校師生參加午餐,導師應與學生一起用餐。
四、            偏遠地區或參加午餐人數二百人以下之學校,廚工薪資(含勞務委外)由中央政府補助或由學校午餐經費支應,一校以一名為限,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一學年以九個月計算,不足部分由午餐費中支出。
五、貧困學生午餐費補助方式:
(一)              由中央政府補助,說明如下:
1、    領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之貧困生,每月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惟未達新臺幣五百元者,以實際繳付金額補助之),一學年以九個月計算。
2、    家庭遭逢變故致使無力繳付午餐費用,經公所證明領有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惟未達新臺幣五百元者,以實際繳付金額補助之)。
(二)              由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捐助,接受捐款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製作統一收據予捐款者。
2、    捐款應納入學校午餐專戶統籌運用。
3、    造具印領清冊,且不得重複請領貧困學生午餐費。
六、學生午餐供應每週以五日為原則,並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七日內開始供應,
除假日免予供應外,不得任意停止供應。
七、學生午餐之主食應以米食為主,每週至少供應三日以上。
八、所有主副食物除麵包、饅頭、麵條外,應由學校午餐廚房自行製作烹調,不得向外購買現成品供應。
九、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應密封保存一份,冷藏於攝氏○~五度之冷藏設備內兩日,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體之用。
十、每學期應向學生收取基本費(可於註冊時一併繳付),費用新台幣二佰元,若需調整由本府另行發文核定,基本費主要用途為因應物價波動彌補每月午餐費之不足,如有節餘可充作維護或充實午餐設備及水電燃料費之用。
十一、每月應向參加午餐之學生、教職員工收取午餐費,午餐費應作為主食、菜金、食油、調味料、人工及其他雜支之費用,學校可視地區環境、物價情形及家長經濟能力訂定收費額度,原繳收費用額度調整應經家長會同意,並報請本府核備後,方可收費;午餐費如有節餘且主、副食支出所佔比例符合本注意事項第卅三條規定者,經家長會書面同意後,得充作維護或充實午餐設施(備)用。
十二、每學期應收取午餐燃料費,併列於註冊時學雜費三聯單一次徵收,費用每人每學期一百六十元,若需調整,由本府另行發文核定,燃料費年度結算若有剩餘,可用於維護或充實午餐設備。
十三、廚房每日應排定監廚人員,負責廚房內部作業及整潔衛生之管理。
十四、非廚房工作人員,一律禁止進入以免污染。如有特殊需要,進入前應先登記,俾便查考。
十五、廚房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對廚工應多加督促,注意個人衛生及烹調時之衛生管理。
十六、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內留宿,亦不得飼養禽畜。
十七、學校應督促廚工於每學年開學前一個月內接受健康檢查,未領有區域醫療院所以上核發之供膳人員健康合格證明者,不得僱用。健康檢查項目應包括X光、血清、皮膚、糞便、傳染性眼疾、A型肝炎、傷寒等檢查,檢查費可由午餐費用項下覈實支給。
十八、發現廚工患有皮膚病、外傷發炎、腸道感染等可能會傳染之疾病時,應停止其工作。
十九、學校僱用廚工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法訂定契約,其時間長短學校視情形定之,寒暑假及週六日、假日均不上班,但因學校辦理活動或特殊情形得要求廚工上班配合。
二十、廚工薪資按日計酬,每月依實際上班天數計算,於隔月月初發薪,待遇標準由學校視情形自訂之,寒暑假未上班者不得支薪。
二十一、廚工上班時間,遲到、早退的處理原則及請假規則,應於契約中明訂之。
二十二、廚工全學期全勤無遲到、早退,工作努力表現優良者可核予工作獎金,本獎金由學校視學期結算餘額自行核定,若午餐費已無餘額,不發予獎金,不可為發獎金預行扣減,影響午餐品質。
二十三、服務期間,廚工因公受傷,得比照學校員工請公傷假,學校得視情形給予三~五天工資的慰問金。此項費用由午餐費項下支應。
二十四、廚工可參加學校辦理之旅遊或休閒活動,學校得比照每位教師旅遊補助標準之一半核予補助參加費用,是項經費由午餐費項下支應。
二十五、廚工因第十八條原因停止工作期間或因其他事由請假期間,可另覓代理廚工,代理廚工日薪比照原廚工,由學校支給,原廚工未上班不得支薪。
二十六、午餐工作人員不得支領工作津貼,午餐業務由教職員工兼辦者,若因工作量增加,需要在上班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者,可依行政院訂頒之有關加班費支給規定報支加班費,不可請領兼職酬勞。
二十七、午餐物資倉庫必須有專人負責,保管者不得提領物品,提取物資必須根據食物提取憑證所列數量,按時支領,稽核人員應每月至少二次盤點庫存。
二十八、午餐物資倉庫,物資食品應分類編號,整齊排列,不得隨意堆放雜物或兼作宿舍、休息室。
二十九、學校午餐經費應專帳處理,除補助費外,其餘午餐費、基本費、燃料費等報經本府(財政局)同意後,據以在公庫代理機構開立專戶管理,專戶所得孳息可以循環使用、與午餐無關之支出不得在午餐經費開支。
三十、學校不得以午餐經費購買飲料供應,應盡量供應鮮奶或自製豆漿。
三十一、年度結算午餐結餘款可轉入下年度使用。但午餐費必須用於第十一點所列之項目,不得巧立名目不當開支。
三十二、午餐廚工參加保險之保險費及退休金,規定由校方負擔的部分,可由午餐費支應。
三十三、午餐中主、副食支出所占比例不得低於午餐總額百分之八十,餘為人事、雜支等以維持午餐供應品質為有效控管午餐費(含基本費、燃料費及午餐費),每學年度結束時上開午餐費用總結餘金額上限為學生數一百人以下不得超過十五萬元、一百零一人以上三百人以下不得超過四十萬、三百零一人以上六百人以下不得超過七十萬、六百零一人以上九百人以下不得超過一百萬、九百零一人以上一千六百人以下不得超過一百六十萬、一千六百零一人以上,總結餘金額不得超過學生數乘以一千。
三十四、辦理學校午餐應填報表如下,其報表應留校備查,以作為輔導考核的依據。
(一)    學校午餐廚房工作日誌(格式二、三)學校應按日切實填載、核章,以確實掌控午餐供應情形。
(二)    學校午餐供應概況資料表(格式四)學校應於每年九月及三月填製。
(三)    每月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格式五)-每月底由會計會同午餐秘書編製。
(四)    每月各班級學生參加午餐人數百分比及收費統計表(格式六)-每月底由午餐秘書會同會計出納辦理,以掌控學生繳費情形,並為核對帳目之依據。
(五)    每學年收支結算表(格式七)-學年結束七月底前,由會計統計後填製。
(六)    學校午餐工作人員的名冊(格式九)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由午餐秘書填製。
(七)    校午餐廚工資料調查表(格式十)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由午餐秘書填製。
三十五、午餐帳務處理應依本注意事項及會計法、審計法等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於學校會計報告(含月報、決算)以「代辦經費-學校午餐」科(子)目表達其數額,且另設「收支分類帳」專帳從其分類科目詳實記載,依限編製本注意事項所訂之表報。
三十六、本府每年得視財政狀況,補助學校開辦費以興建廚房並購置設備,以學校教職員工、家長多數支持,衛生工作辦理良好,有足夠電力及適宜興建地點之學校優先補助。
三十七、各午餐學校為維持午餐品質所需之充實或更新廚房設備,本府得視財政情況及各校需求情形予以補助。
三十八、由他校供餐之學校應依規定將每學期之燃料費、基本費及每月午餐費繳交予供餐學校,按規定核支;惟受供應學校有午餐設施修繕或充實之需求時,得協調保留部分基本費運作。
三十九、為獎勵學校午餐工作人員辛勞,每學年請學校依班級數加上固定數額(六班以下加二人;七至十二班加三人;十三至十八班加四人;十九至二十四班加五人;二十五至三十班加六人;三十一班以上加七人)列冊(格式十一)送本府核發獎狀;自辦午餐學校校長,於每學年末,得審酌午餐業務承辦人(午餐秘書)該學年度辦理績效良寙,核予午餐秘書嘉獎貳次,請學校本權責逕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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